食盐批发企业管理标准:GB/T 18770-2020
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 18770-2020)
【法务提示】关于对GB/T18770-2020的读标思考
【问题1】
GB/T18770-2020标准提出A、AA级企业“应不低于”二个月正常销量储备,AAA级企业“应不低于”三个月正常销量储备,井矿盐区生产精制盐按市场需要产出,不象海湖盐区产场集中生产堆垛,在目前市场竞争条件下难以实现,能够达到一个月正常销量食盐储备都很不错了。
GB/T18770-2020标准这样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抵触?大于一个月以上销量库存从政策鼓励企业、能否通过该标准转为强制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
对照盐改方案分析,GB/T18770-2020标准从前言“主要起草人”实际主要由中盐协会领导及其专委会成员组成看,是否具有“中国盐业协会”研究提出的实际或提交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研究通过,盐标专委会是不是中盐协会下属机构,及或经过工信部核定的程序? 程序上是个问题。
【事实】
1、标准规定:
2、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行有效的部委752号《通知》规定: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3、发改电2016〔752〕号《通知》规定:
【问题2】
直配终端50-80%比例,按盐改方案从鼓励转为推荐性强制,是否意味从20-50%言明正顺转委托配送、进而或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可以过渡性转代批发?为此,食盐分销经营者需保持清醒头脑——间接配送不等于间接批发?
标准规定: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问题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2020标准规定评定等级三年一次。是不是GB/T18770-2020与《规范条件》抵触?
标准规定:
希望:反正企业因此遇到政策法规以外的贯标增加企业储备成本倍番、三番的麻烦,且无为什么要这么做的说明,最好是企业结合国务院盐改方案和省政府盐改实施方案、相关部委专项《通知》及省实施文件来贯标自律,由盐业主管部门明确企业自行委托非盐业主管部门、非盐业协会的第三方机构复查为宜,如第三方机构对定点批发企业保持食盐库存量符合国务院盐改方案、但没有达到GB/T18770-2020推荐性标准的,在提交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复查报告中,举证据实说明。
【问题4】
GB/T18770-2020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而新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刚于2019年1月1日起颁发,有效期5年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两者适用了出现字面上理解的矛盾。
分析:
一是适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审查方面,新的证书审核适用《规范条件》第四条第(二)项,受制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主动申请行为,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前审核证书延长申请时适用,证书五年有效期是国家行政承诺,此前持有证书企业不会因企业不符合 GB/T18770-2020推荐性国标变化条件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二是适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监督检查方面,如GB/T18770-2020从2020年11月1日施行且适用监督的话,检查中如何对已经许可的企业行为规范,能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食盐专营”能否同“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划=号,是个《规范条件》尚未明晰的问题?
当然,涉及《规范条件》的具体应用解释,必要时需要工信部及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行权规范明示。
【应用】
GB/T18770-2020标准今年11月1日实施在即,需要明白的是当由食盐定点批发点企业自律实施,涉及标准与盐改方案、部委《通知》及省盐业主管部门实施文件抵触的疑虑或问题,可以根据规范效力原则适用并按规定渠道反映。
1、规定:
《标准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条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
第四条第(二)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第(二)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2、中盐协会和全国盐业标委会组织贯标
中盐协会会员企业、标委会成员企业或省级协会向协会和全国盐业标委会反映本企业贯标问题,可望得到解答。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适用《规范条例》结合盐改方案及部委752号《通知》审核、监督检查和组织定点批发企业实施时,或有具体贯彻意见。必要时,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可以就适用该标准与法规、规章出现的矛盾请示工信部。